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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案件通知书(工商) | |||||
| 更新时间:2007-4-29 | |||||
( )字第 号 (申诉单位名称): 19 年 月 日你单位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请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送交本会。 二、请即向本会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2、 3、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36条规定,请向本会预交 案件受理费 元。 本会开户银行为: 帐号: 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按比例分担。 19 年 月 日(印章)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二份。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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