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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对农民工全覆盖工作情况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更新时间:2007-6-6

  实现集体合同对农民工的全覆盖是农民工维权机制体系建立的一个重要层面,着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小型企业和同行业企业集群地区,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需要一些时日,下面从劳动保障职能角度,对我县农民工集体合同对农民工全覆盖工作进展情况及面临的主要问题简要做一些阐述。

  一、我县集体合同对农民工覆盖情况

  我县农民工从业人数为x万人,大部分从事金铁采掘加工行业、建筑业,部分从事服务行业。从劳动合同签订来看,劳动合同“保护伞”作用不明显。劳动合同是企业与职工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签订完备规范的劳动合同,对保护农民工权益具有源头保护的作用。但目前劳动合同未能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主要受制于三方面的因素:一是签订率偏低。《劳动法》规定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目前我县劳动合同签订率约有x%,也就是说还有近一半的在岗农民工未能纳入劳动合同这把“保护伞”。二是内容不够规范。由于签约主体地位不对等,所签合同有利于企业主一方,内容不完整,只规定农民工的义务,没有规定企业主责任,劳动合同成了企业主制约职工的“单刃剑”。三是履约不到位。许多企业的劳动合同只存于企业主,广大农民工对如何依照劳动合同保护自己无能为力。有的农民工要求履约,企业主即有可能辞退农民工,使农民工没有“说话”的权利。集体合同在农民工占绝对比重的个体私营企业来说,签订率也十分低。

  二、集体合同推进面临的主要问题

  1、签订不主动。非公有制企业管理不规范,大型的民营企业不愿签,小型企业未形成规模无法签,企业法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法律意识淡漠,不愿过多的承担责任,只与职工形成口头上的协议,答应每月支付的工资数,对其它待遇只字不提,有的连基本的劳动合同都不签订,更不要说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了。有的企业主则采取试用期的办法,在一定时间内不断的招收新工人,不断辞退试用的临时工,降低成本,谋取利润的最大化。还有的即使签了书面合同,由于合同中存在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在法律上仍属于无效合同。个别乡镇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害怕民、私企业主因对建立工会或签订集体合同不满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从而对此两项制度的推行不主动、不积极、不认真,也影响了两项制度的推行。

  2、热点不明晰。一些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社保等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合同内容模糊。遇到职工有意见,企业就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在集体合同上签字,使得集体合同只是流于形式、走过场。

  3、履约不顺畅。当企业经济效益不好陷于困境时,到期集体合同条款的兑现便会因为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而变得遥遥无期。遇到变更业主,企业的新旧业主便会对到期集体合同条款的兑现推卸责任,相互之间“踢皮球”,到头到受损的还是职工的切身利益。对此,企业工会组织也无能为力,职工更是心中不快。

  4、集体合同监督检不到位。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不落实,表现为“三无”,即:无检查、无报告、无整改措施。有的企业进行了集体合同检查,但既不向职代会报告,也不向企业行政报告,仅仅是例行公事,履行情况缺乏透明度。有的企业进行检查后发现了履行中的问题,但未积极采取行动,制定整改措施,检查与不检查一个样。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1、倡导形成全社会尊重和善待农民工的大环境。禁止强迫性劳动,不允许歧视员工,严格执行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安全生产。我们必须站在这个高度来认识农民工,尊重和善待农民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他们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

  2、强力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到200x年底,全县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x%以上。200x年x月底前,实现各类企业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推动集体合同对农民工的覆盖。

  3、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农民工组织起来。鼓励农民工加入工会或在镇村建立“农民工联合会”,组织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农民工与非公企业农民工入会,重视研究农民工入会的“动力”问题,让入会的会员享受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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