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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08-10-12

  1.1总则

  1.1.1目的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迅速、有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特指定本预案。

  1.1.2工作原则

  1.1.2.1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市各类污染源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1.2.2全面覆盖。对区域范围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镇居民点、水源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保护区,以及大气、水体、固废、危废、噪声、辐射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1.1.2.3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内的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1.1.2.4公众参与。建立环境新闻发布机制,确定新闻发言人;建立环境公示、听证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建立举报制度,健全“12369”投诉系统,确保公民的环保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

  1.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理》

  《成都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1.4适用范围。

  凡属我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1.1.4.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1.1.4.2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

  1.1.4.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

  1.1.4.4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1.4.5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2.1应急领导小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我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决策、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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