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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
| 更新时间:2008-10-12 | |||||
1.3.3报告方式与类型 1.3.3.1通常有口头报告、电话、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报告、书面报告等。 1.3.3.2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上报。通常采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通常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通常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送报。 1.3.3.3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1.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体系网络进行维护,逐步实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1.3.5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1.3.5.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事故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环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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