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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质询案的程序和办法
更新时间:2007-9-20

XX区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
关于质询案的程序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大会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XX区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事一案。

  第四条代表提出的质询案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提请主席团决定是否立案质询。

  第五条主席团决定列为质询案的,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六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七条受质询机关答复后,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如果提质询案的大多数代表仍然不满意时,代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一步提出处理要求,由主席团做出决议或决定,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XX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答复提质询的代表。

  第八条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九条质询和答复的内容,主席团认为有必要,可以出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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