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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暨春季造林工作会上的讲话
更新时间:2008-7-7

同志们:

  新年伊始,在举国上下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大好形势下,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暨春季造林工作会议,这是一次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州委八届全委会和县十届二次全委会精神,全面安排部署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楠竹基地林建设的各项工作,认真解决林业发展中体制性障碍和产业结构失调等问题,切实加快我县林业发展,保住林业支柱产业,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林业传统支柱产业重要性的新认识,牢固树立做好林业工作的信心

  我县地处南方集体林区,是贵州省的重点林区县。我县有90%的群众生活在农村,73%的土地为林业用地,林业用地是常用耕地面积的15倍,林地是农村、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经营林业是XXX传统的支柱产业。历史以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生产生活都与林业息息相关。因此,改革开放特别是八七扶贫攻坚以来,我县历届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工作,先后制定了“一手树木,一手树人”的方针和“长抓林,中抓果,近抓温饱”的工作思路,紧紧抓住林业扶贫这一工作重点,始终坚持改革发展这一根本动力,通过基地林建设,项目造林、社会造林、退耕还林等多种形式大力发展林业产业,林业生态建设取得长足发展。目前,全县森林面积达22.7万公顷,活立木总储积量达126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66%;全县以椪柑为主的柑桔基地达5.6万亩,覆盖13个乡镇近3万农户,一批林农、果农通过发展林业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县林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体制机制性的问题,就是集体林权制度的问题。虽然1982年实行了“三定”工作,但由于我县边界长、插花山多、历史遗留纠纷多,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整体上落后于农村改革,体制性障碍没有很好突破,大部分集体山林存在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产权流转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林农作为集体林业经营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二是林业结构性的问题,就是林种、树种结构的问题。虽然是林业重点县,林业大县,在资源保有量上占有一定优势,但长期以来形成了“重杉轻松轻竹轻果”的经营习惯,“杉家帮”唱了多年,经营周期太长,至使林种树种结构失调,短、平、快和可持续经营的树种、林种得不到很好发展。尽管如此,但从全县林业的贡献来看,林业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是其他产业不可替代的。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后期,林业市场行情最好的时候,其财政贡献率达50%以上,最多的达到60%;1998年,国家实施天然林禁伐和限伐人工用材林,特别是减免农业特产税以后,林业处于最低迷时期,实现税收最低的一年也达到200万元;从林农收入上看,以我县平均每年生产的商品材5万方,每方平均收购价200元计算,收入达1000万元左右。林业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林业在XXX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至今仍是其他产业不可替代的。在XXX,可以说,解决好林业、林区、林农的问题,一定意义上就是解决了“三农”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林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适应新形势,推进林业体制改革,加快林业发展。

  二、认清形势,把握政策,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省人民政府已决定,从2007年12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并明确提出用两年时间完成改革任务。从现在开始到2009年底我县林业工作的重点就是抓好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这次林改与耕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不仅涉及了产权制度改革这一重大问题,而且改革的范围和内容都大大突破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有范围。实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目的和耕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就是要把产权真正落实到户,确定经营主体,激活经营机制,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把林地的潜力和粮田一样充分释放出来。

  我县因地广、人多,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一是集体林地比重大。我县林业用地360万亩,居全州第三位,林业用地与非林业用地之比为7:3,大大高于全国3:7的水平。其中,集体林地354万亩,占全县林业用地99%,集体商品林有20万片(块)以上、分散在7万农户或经营主体,要把20万片(块)林地林林木权属明晰产权、并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在林权证上,林改任务极其繁重。二是公益林地落实较难。全县林业用地中公益林占30%,120万亩公益林中有70万亩地方公益林未纳入生态效益补偿,由于公益林和商品林之间的经济效益存在巨大反差,许多群众不愿意将山林划入公益林,既要维护公益林的管护政策,又要全面林改,改革的压力相对较大。三是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林业“三定”后林权虽有了一定程度的明晰,但仍有许多林权纠纷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特别是一些省际、县际纠纷。加上2000年以来,一些客商和林农私下交易,林地林木流转不规范,又造成了新的林权纠纷,造成许多山林界址不清,有山无证、有证无山、一山多证、证山不符等现象还普遍存在。四是林改基础较差。林权登记、变更和核换发林权证等工作没有很好开展,档案资料不齐全。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把握改革范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除国有林外的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要在坚持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通过承包经营、“均山、均股、均利”的形式,将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以及林木处置权、业主收益权落实到户、联户和其他经营主体,进行确权发证,放活生产经营;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落实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书,让群众吃下“定心丸”。争议未能调解和已抵押贷款的暂不纳入改革。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继续执行公益林管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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