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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领导在争创省级文明单位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更新时间:2007-4-29

  树立信心  迎难而上  全力推进争创省级文明单位活动

  (2006年1月20日在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院干警大会的主题是进行争创省级文明单位的动员。再过一个星期就是春节了,之所以在春节前召开这样一次会议,既体现院党委的争创决心,也激励广大干警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人人争当争创标兵,从而在全院范围内营造一个“创先进、争一流、比贡献”的氛围,营造一个既以审判为中心,又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位置的大环境。

  我院开展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由来已久。1993年院机关建成市级文明单位,1996年建成地市级文明单位,下属法庭也均已进入文明单位行列。可谓文明之花竞相绽放,文明之风深入人心,文明气象日新月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的文明建设也逾加严格和规范,最近全国文明城市评选,程序之公平、暗访之规范、测评内容之科学全面,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充分关注。说明我国的创建文明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更高阶段。“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全社会创建文明活动汹涌澎湃的历史时期,我们法院怎么办?答案是肯定的:树立信心,迎难而上,不进入省级文明单位行列誓不罢休。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       正确把握人民法院文明建设的科学内涵

  文明是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人类的发展史是人们从野蛮、蒙昧到文明、开化的进化史。从正面讲,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把三个文明建设工作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

  (一)              文明包括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从文明单位的条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文明单位既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也包括物质文明的内容,是两个文明建设的有机统一体。党的十六大报告又充实了文明的内涵,提出在建设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同时,要构建政治文明,因而,我认为,政治文明也是文明单位的内容中的应有之义。文明单位内容的综合性,决定了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过程就是落实三个文明建设工作的过程。正因为如此,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众多单位的重视。

  (二)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法制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司法文明是法制文明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体现着司法工作前进的方向,集中反映了司法活动的整体发展水平。对人民法院来讲,司法文明是实现法院本质的必然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弘扬司法文明既是现代司法的一种理念和境界、一种追求和实践,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新的思路和根本目标。积极推进司法文明,既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历史责任,也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的精神文明建设蕴意深刻,内涵丰富,涉及到法院建设的各个层次和不同方面,决定了推进司法文明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着眼长远,立足现实,结合法院实际,把握特点,抓住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以司法文明为核心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人民法院文明建设的特点。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于人民法院这种特殊的性质,在其自身文明建设方面也呈现出一些特有的属性:

   1、行业特色明显。人民法院最根本的工作是审判工作。这其中既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刑事审判工作,也有调整民商事及行政法律关系,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服务的民商事及行政等审判工作。因此,人民法院具有专政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作为人民法官,不仅要有对犯罪分子的“冷面孔”,以显示法律的威慑力,也要有对人民群众的“热心肠”,以平息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院不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后盾。这正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鲜明特色。

   2、社会影响广泛。人民法院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最有效的司法屏障之一,是评判是非的最为权威的机构。因此,人民法院这支队伍的素质如何,精神面貌如何将直接地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如果群众对人民法院失去了信任,丧失了信心,那么也就是对国家的法律失去了信心,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就会受到阻碍,反之,如果群众信赖法院,认为是非曲直都能在法院有一个公正的评断,那么精神文明建设进程的障碍就能被排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影响是根本性的,带有决定意义的影响。

  3、与审判工作关系密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自身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密切的水乳交融般的关系。严格依法处理好各类案件,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人民法院自身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好了人民法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就可以极大地促进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者相辅相承,相互融合、贯通。

  (四)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人民法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导下,牢牢抓住公正司法、文明司法两个重点开展起来。

  公正司法。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要求。我们的社会正是在不断地解决矛盾、冲突和纠纷当中,达成新的平衡,求得新的发展,成就新的进步。公正的裁判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公正的裁判阻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法院在部署工作、确定思路、制定方针和进行各项审判工作中,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司法公正的要求,遵循司法活动的正当程序,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公正、权威和具有公信力的司法裁判,解决不断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效率同司法公正一样,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效率包含着公正的精神,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价值要求。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司法效率越高,解决社会矛盾越迅速、越彻底,司法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因此,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对司法工作高效率的要求,通过不断改革与创新,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方针措施,采取切实的工作步骤,实现司法审判的高效率,同样是人民法院保持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根本体现和根本要求。

  文明司法。公正执法和文明司法并不是相对立的两个概念,公正执法中包含有文明司法的内容,文明司法中也包含有公正执法的内涵。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也是服务机关,既要一丝不苟、认认真真地执法,又要热情周到地为群众提供服务。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文明司法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的最直观的表现,二者的协调统一,才能构成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人民法院工作中涉及文明司法方面也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行业不正之风。如“四乱”问题,虽然社会上多有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二是官僚衙门作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是人民赋予的。但个别干警忘记了这一点,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官”的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突出地表现在一些干警纪律松弛,作风拖拉,对群众冷、硬、横,一些部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令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反感。这种是衙门作风在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之间形成了隔阂,拉大了彼此的距离,十分不利于人民法院的形象建设。

  二、       为什么要不断创建文明单位

  (一)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法官思想政治素质的需要。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传家宝。但长期以来,一提起思想政治工作就会在一部分人中产生逆反心理,这不能不说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必须澄清四种糊涂认识。一是澄清思想政治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糊涂认识,突出重要性;二是澄清思想政治工作学问不大,难题不小,什么人都能做,什么人都做不好的糊涂认识,增强针对性;三是澄清思想政治工作像一把雨伞,阴天带着它,下雨撑起它,天晴收起来的糊涂认识,摒弃随意性;四是澄清只要把审判工作搞好了,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思想政治工作可有可无的糊涂认识,克服片面性。当然,解决这一问题还必须从思想政治工作自身做起,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在载体上创新。思想政治工作要跟上时代,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深入人心,就必须抓住阵地,选准载体,载体选好了,思想政治工作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前我们全面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载体。

  (二)是构建先进法院文化的需要。法院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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