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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教育经费”方面评估验收的说明讲话 | |||||
| 更新时间:2007-10-28 | |||||
“两基”达标,是法律行为、国家行为和政府行为。教育经费的投入是最为集中、明显地体现着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意识和行为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志。教育经费投入的总量和比例,将直接影响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标的质量和水平。在国家实行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国家加大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的力度,依法增加教育投入,确保义务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需要,真正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的要求,是县级人民政府责无旁贷的法律职能和责任。 一、实施教育投入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要求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教育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教育法》规定:一是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内教育经费,要按《预算法》的规定和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三是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四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定:要建立并不断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制度,按照“省级统筹,县级管理”的原则要求,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高度来认识教育经费投入的重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因此,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依法增加教育投入,确保义务教育达到“三个增长”的要求,这不仅仅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它也是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同时,它更是共产党“执政为民”,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教育经费检查验收的指标内容及标准的变化和要求 在实施“两基”达标验收之初,原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两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中正式下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情况登记表”,在“教育经费情况”表中总计列三个年度25个栏次。近几年来,由于国家财政政策和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特别是2002年国家实行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2006年又实行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资主体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国家教育督导团基于这些原因,对教育经费检查验收的相关指标的内容及标准要求等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一是增加了新的内容,检查验收的指标由过去三个年份25个栏次,增加为三个年份34个栏次。二是取消了一些检查内容,如农村教育费附加。三是将过去教育经费的检查指标分为检查项目和调查项目两类。四是有些检查项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变化。如过去的“经常性收入”,变为“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变为预算内教育拨款。教职工工资由过去一栏而为两栏进行分述表示等等。总而言之,教育经费各相关指标的调整变化,更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受检地区的经济和教育经费投入的基本状况,同时,也更便于检查验收。 三、教育经费的检查验收标准及要求 (一)教育经费投入的“三个增长”和“三个比例” 1、关于“三个增长”的核查 第一个增长:核查验收年份的前三年,预算内教育拨款每年的增长比例,是否高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 第二个增长:核查验收年份的前三年中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是否做到了逐年增长,是否达到自治区教督(199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城镇300—350元,农村、牧区200—250元;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城镇350—400元,农村、牧区250—300元。 第三个增长:核查验收年份的前三年中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是否做到了逐年增长,是否达到自治区教督(199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城镇70—80元,农村、牧区45—55元。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城镇90—100元,农村、牧区65—75元。 内财教[2002]603号文件规定,农村、牧区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不同类别学校计算,小学生均应达到300元左右,初中生均应达到400元左右。内财教[2003]1026号文件规定不同类别的农村、牧区中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生均要分别达到100—110元以上,初中生均要分别达到130—140元以上。 2、关于“三个比例”的核查 第一个比例:核查验收年份的前三年预算内教育拨款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旗县区不低于20%以上。 第二个比例:核查验收年份的前三年预算内教育的拨款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比例,按内政教督(2004)13号文件要求处理。 [NextPage] 第三个比例:核查验收年份的前三年预算内公用经费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的比例,按内政教督(2004)13号文件要求处理。 注: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后,如果乡级财政和农村中小学校没有拨款关系,那么,就不必核查乡级财政。 (三)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 ①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额的3%进行计征,征收率应达到95%以上。 ②地方教育附加费按内政教督(2004)13号文件要求:“不做为评估估指标”。 (四)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 评估验收时,要核查旗县区验收年份的前三年的以下数据: ①中央、自治区和盟市给予的支助经费; ②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③验收年份的前三年捐、集资经费数和验收当年的捐、集资经费数; ④勤工俭学补充的教育经费和其它经费。 (五)教职工工资 2001年底以前的陈欠的教职工国标工资,旗县区政府要制定从2004—2007年分年度的偿还计划,并按偿还计划完成每年的偿还任务。2002年1月以来,实行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后,要在银行建立教职工工资资金个人帐户,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绝不允许教职工工资出现新的拖欠。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按计划偿还陈欠的教职工工资是“两基”达标验收中强制性达标标准之一。 (六)中央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农村义务教育的总量要达到50%以上。 (七)上级下拨各种教育专款,以实际决算数登记上表。 (八)预算内教育基建拨款,以实际决算数登记上表。 (九)杂费收入,即以自治区内发政费字(2004)1399号要求执行。符合何项政策的,就以政策要求进行计算。 (十)2006年初,国家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这个新的政策未进“两基”达标的“七类八表”中的教育经费表中,但是,我们在自查报告的文字表述部分要分年度、分类别进行表述,否则,则为表述漏项。 注:以上(六)、(七)、(八)、(九)等四项是“两基”攻坚新增加的调查项目。 四、“教育经费”核查的基本程序 1、对旗县区财政部门的核查程序(如果乡级财政和农村中小学校没有拨款关系,就不必核查乡级财政)。 ①核查验收前四年财政预算内对教育的拨款数并计算出三年的增长比例。 ②核查验收前四年地方财政收入并计算出三年的增长比例。 ③核查验收前三年财政总支出数并计算出财政预算内对教育的拨款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④核查验收前三年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实际入库、拨付和结余结转数。 ⑤陈欠教职工工资逐年偿还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偿还任务。 [NextPage] 2、对旗县区税务部门的核查程序 ①核查国税局、地税局有关统计资料,确定验收前三年每年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总额,按规定标准计算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应征数,然后分别计算出三年的征收率。 ②核查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实际征收数。 3、对旗县区教育部门的核查程序 ①核查旗县区教育经费总支出、及旗县区在籍人口总数并计算出旗县区人均教育经费投入水平。 ②核查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中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事业费数,按验收前三年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分别计算出中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 ③核查旗县区义务教育学校的预算内公用经费总数,按验收前三年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分别计算出中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数。 2006年,国家实行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学校要将上级下拨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单独计算。贫困家庭住宿学生的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资金不能计入预算内公用经费。 ④核查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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