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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题辅导会上的讲话 | |||||
| 更新时间:2007-3-10 | |||||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领导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探索和形成的先进理念。众所周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我们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在完成新民主主义改造之后走上了社会主义建设道路,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迈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一步。但在一段时间内,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指导思想出现的重大失误,法治建设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尤其是在“文革”期间,社会主义法治受到了严重破坏,法治建设被政治运动所取代,各种狂热和激进的政治运动主宰了整个社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们党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我国的法治建设又经历了一个逐步恢复、完善、发展的过程。我们加强了立法工作,恢复了政法机关等等,特别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一系列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的确定,确立了法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的战略地位,把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进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问题被越来越多提到了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之中。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摆到了重要战略位置,把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使社会主义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相结合,逐步探索、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现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架构。因此我们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大家都知道,自冷战结束以来,西方敌对势力一直把我国作为颠覆、渗透的主要目标,他们通过各种手段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推翻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图谋一直没有改变。斗争实践表明,意识形态领域历来是敌对势力同我们激烈争夺的重要阵地,敌对势力要搞乱一个社会、颠覆一个政权,往往先从意识形态领域打开突破口,先从搞乱人心入手。罗干同志在讲话中提醒大家:放弃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导致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潮甚嚣尘上,是前苏联解体、苏共垮台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我们还可以清醒看到,近年来,西方国家加紧在中亚的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等独联体国家实施的“颜色革命”,也是先从搞乱人心入手,从而达到在这些国家建立亲西方政权的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怎样完善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一直是我们党不断努力探索的重大课题,也是理论界不断予以高度关注的一个重点。在这一时期,我们结合中国国情,在坚持和发展我国法治建设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也合理地吸收借鉴了国外一些先进的法治经验,较好地促进了立法、执法、司法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一些现实的挑战,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党的十六大提出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出现了异常活跃的现象,一些人不顾我国社会主义国情,提出效仿西方“三权分立”的做法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一些媒体曾刊载文章,建议我国人民法院取消“人民”二字、取消党委政法委等等,企图否定我国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否定党对政法工作领导。我们内部也有个别同志缺乏敏感的政治鉴别力,片面提出一些不符合中国国情的观点和言论;我们还有个别同志不能正确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的真正内涵,缺乏创新意识,思想僵化,诸如我们一直所讲的“几重几轻”的思想在头脑中还根深蒂固。这些,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诋毁我国的司法制度,客观上起到了授人以柄、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那些企图利用我国司法制度诋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力回击,有利于更加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从而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影响。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面对我国即将进入“十一五”重要发展时期的新的历史起点,提出了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总体要求。我们说,科学发展观是在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总结我国长期发展的实践经验,正确借鉴世界各国发展经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指导当代中国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科学发展观作为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在指导具体实践的同时,也在经历着一个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自科学发展观提出以来,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不断推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我们所亲身经历感受最为深刻的具有全局性的举措有三个:一个是,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其列为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加明确地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为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指明了“为谁发展”、“靠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因此,它既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和保证,也可以说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第二个是,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应当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关于落实“五个统筹”的思想,是对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经济发展中“三农”问题认识的深化和升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努力建设繁荣、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三以上,农村建设的全面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集中代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第三个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与确立。法治作为社会的基石,其指导理念的如何确立,势必会对发展起到基础性和保障性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科学界定,坚持和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的要求,坚持和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坚持和反映了党的领导,坚持和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和反映了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坚持和反映了改革创新和与时俱进这六个方面的本质要求。因此,我们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一个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总而言之,科学发展观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前人勇于创新的发展观,坚持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中国正在努力创新自己的发展模式,走自己的道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科学发展观的逐步落实,历史必将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将不断加以完善。只有这样,科学发展才能在前无古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得以实现,才能给我国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成功动力。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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