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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 |||||
| 更新时间:2007-3-10 | |||||
“理念”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就行为层面看,任何一种正确的行为都必须有具体的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的指导,人民法院工作同样只有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才能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 当前在法治理念方面逐渐形成两种不良倾向:一种倾向是强调法治理念的西方化,片面崇拜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缺少政治鉴别力,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套用西方的“法律术语”,造成司法思想和司法活动的混乱;另一种倾向是模糊处理我国的法治理念。对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定位不清,不谈理念或很少谈理念,凭感觉来解决司法中的问题。这两种认识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从法律的产生发展来看,法律是一个民族生活与精神的写照,一个民族的法治就是这个民族所选择的社会生活调控方式。法学家创造的只是法治的理论,即对秩序形成的正当化,是否能够适合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发展还需要与具体的国情、民意紧密结合起来。前一种倾向忽视了一些理念孕育的土壤是西方而非中国,脱离了中国国情。中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种体制决定了中国司法的性质和结构,也决定了中国司法的发展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和中国的政治体制保持高度的统一和协调。后一种倾向则由于缺乏具体的思想和理念的指导,极易陷入人云亦云、不知所措的状态之中,导致实践中的随意性。 司法工作具有强烈的政治性,把司法工作与政治体制和政策割裂开来,就会使司法工作陷入迷途,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则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意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全体司法人员的司法思想,牢牢掌握司法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院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从根本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概括与发展,是我们党系列法治理论的升华与体现,深入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深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法院事业的长足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又处于“矛盾凸显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存在非常有利的条件,又面临着繁重的任务和压力。在新的形势下,党和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面临着新的、重大的历史考验。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是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如何切实做到司法为民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长期以来,在司法为民问题上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司法万能论,认为法律和法院“万能”,可以在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作用,应扩大法院的社会调控职能,把所有纠纷都纳入到法院的调整范围内;二是司法消极论,认为在社会转型期,政策变化剧烈,利益纠葛多元化,法院在调整诸多社会关系方面无所作为。前者忽视了法律和法院仅仅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没有考虑法院作用的有限性和法律调整方法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而后者则片面缩小了法律和法院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产生的深刻影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法院进行准确功能定位指明了方向。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回应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体现“司法为民”的一面,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只有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我们才能理解为何要文明司法,为何要平等待人,人永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诉讼过程亦同样如此。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司法为民的内涵,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用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努力克服在司法功能认识上的“万能主义”和“消极主义”,用好、用足裁判权,通过个案纠纷的解决来维护社会正义,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秩序,因而法律必须实现正义,方能实现秩序。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法的适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主体多元,评判标准多层化,矛盾冲突较多,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强。人们不仅要求裁判结果的公正,还要求裁判过程的效率和程序公正,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才能为广大社会主体提供普遍性、一致性的行为规则,使他们获得明确的行为指南。如果裁判过程和结果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人们就会陷入对法律的迷茫中。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我国司法制度设计走向和司法实践运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为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不仅要实现实体公正,还要实现程序公正。即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做到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做到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可以说,通过公平的程序,实现实体裁判的公正,这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现阶段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有效地克服和防止滥用权力、司法不公问题的发生,努力在全社会弘扬正气,伸张正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人民法院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 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我国司法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关注,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一些正确的法治理念有效地指导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健康发展。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两种极端倾向,一种是只注重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的倾向,认为司法就是案件问题、法律关系问题,法院裁判属于纯粹业务工作,只要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裁判就足够了,不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另一种则是当前要注重社会效果多于法律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统一。前者主要受一段时间以来法律近乎空白的影响,机械司法,无视纠纷来源于社会生活、司法决策可能要影响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客观现实;后者则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境地,忘却忠于法律是法官的本职,法律是法官行使权力最根本的依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找到了明确的依据,纠正了审判实践中的不良倾向。政法工作服务于大局,从根本上讲就是服务于政治。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既是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也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因为改革、发展、稳定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法院公正司法、服务大局的职能在任何国家都有体现,因为改革、发展、稳定需要正常的秩序,可以说,秩序是每一个国家和司法机关都要维护和追求的首要价值,司法行使的也是一种服务职能,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服务大局。人民法院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始终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经济尚不发达、群众法律意识不强、传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的社会,由于体制转型和利益格局调整,国家的法律、政策也处在一个调整、完善期。这种国情、社情、民情决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能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必须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必须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司法形式与司法目的的一致性。审判处理每一起案件,都要既明断是非、公正裁判,又善于做服判息诉工作,从根本上化解各种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最佳办案效果,实现司法的最终目的和最高价值。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教育和培养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拥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胸怀大局,了解大局,掌握大局,自觉把法院工作和裁判行为放到大局中去,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 五、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当前法院队伍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法官在忠诚法律、崇尚法治方面做得还不够,司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法官职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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