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库 >> 法律论文 >> 中国法律 >> 程序法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没收非法所得”是否包含没收土地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07-5-1
  
             (1990年8月2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你们关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请求报告收悉。来函所述案件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这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不能解释为包含没收土地。对这一案件的非法出卖自留地的农民,我们考虑,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后,可以不收回该自留地的使用权;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对该自留地的使用权作出处理。

  • 上一篇范本:

  • 下一篇范本: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范本
    浅谈如何创新人大监督机制
    浅议乡镇人大制度的建构及其完善
    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关于乡镇人大工作制度建设的研究
    浅谈地方人大的制度创新
    浅谈新形势下创新人大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试论地方人大在政治文明建设中作用的发
    把加强人大工作作为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
    人大与政治文明建设刍议
    关于政治文明建设中加强地方人大工作几
    Copyright 2008 范文库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