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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整顿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
更新时间:2007-5-1
  
            国家〔1978〕58号

各省、市、自治区……: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整顿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七八年八月五日

           关于整顿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护工作,合理解决公路养路护资金,一九六0年交通部、财政部规定,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征收养路费。十多年来,运用这项资金解决了不少问题,对养护和改善公路起了显著作用。公路养护里程一九七七年达到八十五万六千里,比解放初期增长了十倍;沥青和油渣路面达到十二万六千公里,增长四百多倍;永久性桥梁增长到二百八十万米;每年还及时抢修了许多水毁公路,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养路费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有些地区收费标准偏高。一九六0年交通部、财政部规定,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的车辆,按其运输收入征收养路费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八;公路渡口多的地区,征收费率可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近几年,不少地区陆续提高了征收标准,到一九七七年全国平均征收费率达百分之十一,其中高于百分之十费率的有十三个省、市、自治区。不属交通运输企业的社会车辆,一九七七年全国平均每吨位每月征收七十六元,最高的达到一百元。 由于提高了养路费征收标准, 再加上车辆逐年增加,全国征收的养路费增长较快。一九六五年征收的养路费仅为四亿六千万元,一九七七年已增加到二十三亿多元,增加了四倍。
二、地区之间养路费收入很不平衡,余缺无法调剂。一九七七年全国平均每公里公路有养路费二千八百元。车辆较多、公路较少的三大市,每公路有养路费一万元左右,比全国平均数高数倍;而车辆少、公路多的地区则不到二千元。由于养路费收入悬殊过大,加之改建工程材料无渠道,有些地区养路费有结余, 被挪作其他
开支; 另一些地区养路费不足,又不能调剂,遇到水灾冲毁公路,所需费用则要
国家拔款补助。
三、有一部分养路费被挪去搞了基本建设。 按照规定, 养路费收人应全部用于公路养护、水毁公路修复和必要的改善提高工程。但近几年来,不少地区扩大了开支范围,挪用养路费搞与养路无关的基本建设。还有的省一方面挪用养路费搞基本建设,另一方面向国家要求补助水毁公路修复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整顿意见:
一、适当调低养路费偏高地区的征收标准。对交通运输企业的车辆,征收费率超过运输收人百分之十的,一律降到百分之十;京、津、沪由于车辆多,养路费收入大,征收标准应低于一般省、区,北京市由百分之十降到百分之八,上海、天津两市可维持现在标准不变。征收率低于百分之十的江西省、西藏自治区,可以调到百分之十。对社会车辆,每吨位每月征收费额超过七十元的,一律降到七十元。这样调整后,全国养路费少收二亿五千万元左右,减少百分之十一。减收的养路费,一半以上为工业、交通、商业企业受益,相应降低成本费用,增加上交收入;其余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受益,相应减少财政开支。
二、适当集中一部分养路费,用作调剂解决严重水毁公路修复和国防、经济干线公路改善工程等的补助费用。在调整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对京、津、沪三大市的养路费集中百分之二十, 对其余各省、 自治区,除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外,集中百分之十。这样,每年可集中二亿元左右。这笔钱由交通部、财政部按照规定用途,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所需统配物资纳入国家物资分配计划。各省、市、自治区用养路费安排的大中修、改善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纳入地方物资供应计划。
三、切实加强养路费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养路费的征收标准,一律由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不能自行提高;各有车单位,应按规定主动缴费,不得拖欠、拒缴。养路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交通部、财政部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准挪作其他开支。要建立和健全养路费的预决算制度,省、市、自治区交通局,要编制养路费的年度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各级财政、银行和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总结经验,改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
  整顿措施,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交  通  部
                     财  政  部
                     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九日


附:  整顿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方案
             整顿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方案
────────┰───────────┰───────────┰──────
        ┃  现行征收标准   ┃ 拟调整征收标准   ┃   备注
        ┠─────┰─────╂─────┰─────╂──────
 地  区   ┃营业车辆 ┃ 社会车辆 ┃ 营业车辆 ┃ 社会车辆 ┃
        ┃按运输收 ┃ 按吨位每 ┃ 按运输收 ┃ 按吨位每 ┃
        ┃入征收  ┃ 月征收额 ┃ 入 征 收 ┃ 月征收额 ┃
        ┃ %   ┃ (元) ┃   %  ┃ (元 ) ┃
────────╂─────╂─────╂─────╂─────╂──────
 四 川 省  ┃ 12.5 ┃ 96  ┃  10  ┃ 70  ┃
────────╂─────╂─────╂─────╂─────┨
 贵 州 省  ┃ 12.5 ┃ 85  ┃  10  ┃ 70  ┃ 甘肃、宁夏
────────╂─────╂─────╂─────╂─────┨ 运输企业营
 云 南 省  ┃ 14  ┃ 89  ┃  10  ┃ 70  ┃ 业车辆,同
────────╂─────╂─────╂─────╂─────┨ 社会车辆一
 西藏自治区  ┃  5   ┃ 45  ┃  10  ┃ 70  ┃ 样,是按车
────────╂─────╂─────╂─────╂─────┨ 辆吨位征收
 陕 西 省  ┃ 12。5┃ 72  ┃  10  ┃ 70  ┃ 养路费的。
────────╂─────╂─────╂─────╂─────┨
 甘 肃 省  ┃     ┃ 70  ┃  10  ┃ 70  ┃
────────╂─────╂─────╂─────╂─────┨
 青 海 省  ┃ 10  ┃ 55  ┃  10  ┃ 7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73  ┃  10  ┃ 70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0  ┃ 75  ┃  10  ┃ 70  ┃
────────╂─────╂─────╂─────╂─────┨
 河 南 省  ┃ 12  ┃ 72  ┃  10  ┃ 70  ┃
────────╂─────╂─────╂─────╂─────┨
 湖 北 省  ┃ 10  ┃ 100 ┃  10  ┃ 70  ┃
────────╂─────╂─────╂─────╂─────┨
 湖 南 省  ┃ 13  ┃  94  ┃  10  ┃ 70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14  ┃  88  ┃  10  ┃ 70  ┃
────────╂─────╂─────╂─────╂─────┨
 广 东 省  ┃ 13  ┃  90  ┃  10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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