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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县城建制镇规划编制、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更新时间:2007-5-2 | |||||
各县建设局、区规划办: 为了使县城,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使各项规划任务编制(修编)完成之后,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尽快建成,审查报批顺利进入实施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 1、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县城)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2、 县、区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区)建设局会同镇人民政府编制; 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应报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3、县人民政府在向市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前,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县、区其他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4、县人民政府在向市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前,须先报省建设厅商计划、土地部门核定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 5、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组织技术评审; 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技术评审。 6、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县城总体规划及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7、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向市人民政府报批准及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向县区人民政府报批建制镇总体规划时须备齐下列文件。 (1) 本级人民政府的报告。 (2)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的意见。 (3) 总体规划评审意见。 (4) 建设用地、人口规模批准文件。 (5) 总体规划图纸。 (6) 总体规划的文本及说明书。 8、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城市规划资格证书。 二、 县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审批程序 1、 县城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由规划管理局征求市计委、土地局部门意见后, 呈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商省计委、土地局核定批准。 2、县建设局向市规划局呈报两个规模时须备11、 齐下列文件。 (1) 县建设局呈报总体规划方案人口、用地规模报告函。 附县城总体规划方案人口、用地规模专题报告(10份)。 (2) 县城总体规划文本及说明书;主要图纸(现状、总体规划);城市规模核定一览表,以上资料图纸各4份(套)。 (3) 附县计委、土地局意见的函。 三、 城镇体系规划 1、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 详细规划 1、 县城详细规划由县建设局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区)建设局审批。 县城、建制详细规划报批时须备齐下列文件。 (1) 县(区)建设局及镇人民政府的报告。 (2) 详细规划评审意见。 (3) 详细规划的全部图纸及文本说明书。 五、 市规划管理局指导各县城、建制镇编制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并负责组织评审及报批工作。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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