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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检察官法:先考试后上岗 检察官上任有标准
更新时间:2007-5-2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 初任检察官将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向今天上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汇报了检察官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情况。关于检察官的选任,他说,一些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提出,应该将检察官、法官初任考试与律师资格考试统一起来,设立国家司法考试,这样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队伍建设。经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国家设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组织,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同时,将检察官法的有关条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一般应当从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修改检察官法,应当加强对检察官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公正司法。法律委员会对此建议对有关条款做相应修改。同时增加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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