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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如何给法官定位
更新时间:2007-5-2

法制日报

  《法官法》修正案涉及对法官制度的重要改革,2000年7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意见正在对草案进行认真的修改和完善,准备提请常委会二次审议。由于这部法律的修改关系到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问题,因而引起法学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法制与人权研究中心曾邀请二十多位法学专家探讨此事,目的只有一个———让司法改革的脚步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

  法官要不要分等级

  早在1995年,《法官法》就把法官分成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由于只规定了等级而没有规定具体的授予程序,人们好像也没有过多地注意此事。如今,当《法官法》修正案把法官4等12级的编制和授予程序实实在在地做出规定的时候,问题也来了:法官的等级是职称还是职务?法官分出上下高低是否与行政等级有关?是不是出自高一级法官之手的法律文书比低一级法官作出的法律文书效力要高?是不是等级低的法官要服从等级高的法官?……总之人们不明白,法官等级意味着什么?为什么非要给法官分三六九等?

  按照起草部门权威说法,法官等级是法官级别、身份的标志,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定这个等级,是为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看来给法官定等级初衷是好的,但这样的做法是利大还是弊大呢?对此专家有不同的见解。

  ■没有法官之上的法官

  很多专家提出,把法官分出等级,有很大问题。法官审判案件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所以他只需对法律负责,而不能按照上级或领导的意志去办案。合议庭成员都握有一票的表决权,即便是庭长、院长在审判中的权利也是平等的。没有法官之上的法官,这是一个司法理念问题。如果在同级法院中,法官有等级之分,那是不是在合议庭里,级别高的比级别低的说话算数,分量重呢?假如这个合议庭是由高级法官组成,那个合议庭是由初级法官组成,是不是他们做出判决的效力就不一样?显然不是这样。从草案中我们看到,法官的等级划分标准只有两条“工龄加职务”,就是说,这个等级与“长”的高低有直接关系,等级制是一种行政职别的反映,这样的等级制岂不加剧了法官之间的不平等,又怎么体现荣誉感和责任心呢?

  ■法官毕竟有差别

  但也有专家认为,按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按最高法院要求,上级法院的法官要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事实上,不同级法院的法官地位身份明显不一样。如果法官没有任何等级之分,如何体现上级法院的法官比下级法院的法官素质高?所以法官的等级可以体现在不同级法院的级别上。

  ■任何时候都不能分等级

  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明确提出,任何时候法官都不该分等级,因为司法决策是个人化的,每个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解释和信仰都是独立的,这不是上级能够领导的。即使是不同级法院的法官也不能分等级。不能认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是低等级的,而高级法院的法官就是高等级的。应该说,基层法院是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最重要的层面,许多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受理的,很多人打完一审后不一定再去打二审,不能让老百姓感觉,这个国家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是较低的,高一级法院法官素质是较高的,这样老百姓就会认为,虽然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理,但一审不如二审,他就会产生一个基本的冲动———去上诉。国家应该通过一定的机制减少上诉量,减轻司法压力。基层法院更需要通过制度来吸引优秀人才,我们的制度不应让法官都想顺着等级的台阶往上走。应该让老百姓相信,基层法院的法官照样是优秀的。这种强化法官之间等级差异的做法,不利于法官独立意识的养成。司法的真正魅力在于崇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社会、推动法律发展的力量,这种力量完全建立在尊重法官独立的基础上。

  蔡定剑教授的观点也很明确,他说:“法官等级制是有悖司法改革方向的,我们知道军队、警察有等级制,军衔分出等级高低,因为军队的行动要高度的行政化,服从指挥员命令,军衔是为了在战场上辨别等级身份,明确指挥权,使下级服从上级。警察也有类似情况,但法官的职业完全不同,法官相互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不管哪级法院的法官在审判中也应该是完全平等的。法官的独立平等性是为了使每个法官对国家的法律负责,而不对任何人负责。怎么能通过立法把法官分出等级身份呢?”

  有人说,实行法官等级制可以解决法官的待遇问题,专家认为,解决待遇不一定非要通过等级制不可。法官资历不同,业务水平也有高下之分,待遇应该不一样,但这不能在身份上体现。事实上,现在同一级法官工资也不同,资历深的就比资历浅的工资高。不能确定一种与法官职业特点相悖的东西解决待遇问题。

  司法改革本来是要逐步抹去法院的行政化色彩,恢复司法的本色。法官等级制给人的感觉是在行政化的画面上又点了一笔浓墨。专家一致认为,任何改革的具体做法都不应与司法改革的大目标背道而驰,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忘了大目标,否则还是不改为好。

  什么人能当法官

  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在法官队伍有一些滥竽充数者。由一些案件暴露出来的法官素质之低下令人瞠目。某法院的判决书竟然写错了法律的名称,判案依据竟然是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有位法官宣读判决时,将“贿赂”读成“有各”。那位屡次被评为“优秀人民法官”的“三盲院长”,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他把治下的绛县法院变成名副其实的“阎王殿”,何曾有一丝法律气息。可就是这样一个人竟然顺利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的考察与审核,登上国家司法机关的神圣殿堂。

  贺卫方教授的一个假设,足以让人们想象得到,如果什么人都能当法官会有怎样的恶果:如果一个名牌大学的教授选任不讲标准,不管什么人都可以来当,不需要什么学位,也不需要什么科研成果,那么最后导致的结果势必是剽窃别人的科研成果、盘剥学生的成果、不好好做学问都算不了什么,结果必然是真正优秀的教授在这里呆不下去,纷纷离开。可见,什么人都可以进法院、当法官,形成的一个后果是,法官队伍缺乏同质性,不仅仅在法律的语言、知识、规范方面四分五裂,就连司法伦理也四分五裂,导致同事之间缺少认同和制约。

  法官的所作所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和安全,在法治社会,法官应是正义的守护神,社会良心的镜子。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要求法官品格高尚、学识渊博、公正睿智。对法官的遴选给予更多的关注,是因为这关系到我们能否拥有一片明朗的法治天空。

  今后,到底什么人才能当法官呢?

  《法官法》修正案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由大专提高到本科。就是说,要想当法官,必须经过大学法律本科以上的专业训练,或者其他专业本科毕业,有两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并经过法官资格考试。“提高门槛”和建立“考试进门”制度得到了专家的一致赞同。但对一些

具体问题,专家们仍有不少建议。

  ■要考虑社会阅历

  有专家说,在法庭上我们常常看到,胡子一把的教授坐在庭下当律师,还经常受到年轻法官的当庭训斥。有些法官还没结婚,甚至恋爱都没谈过,就审离婚案。现在很多审判文书列举完证据就直接写上权利义务,不阐释法律,让人搞不明白为什么一个案件适用这条而不适用那条。清华大学教授于安等很多专家认为,法官应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和法律基础,这些都需要年龄的积淀,毕业两年的本科生不具备正确阐释法律的能力。专家建议,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8年至10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获得法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的,才有资格当法官。另外,建议加上一条,从事律师、法学教育工作满若干年者可以当法官。贺卫方强调,应明确规定,所有法官都要从基层法院干起,不允许一个人走出校门就直接进入高级法院。

  与修正案相比,专家把法官的任职条件又提高了许多,这遭到来自法院人士的质疑:“谁都知道门槛高好,法官素质高好,但这样的要求实现起来相当困难。现有法官达到本科的比例较低,有许多基层法院连一个法律本科毕业生都没有,如果门槛太高了,法官人数少了,案子就审不完了。”对此,于安教授直言,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法官的要求很高,如果用人只看到现状,忽视目标是很致命的。

  ■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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