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网站首页综合范文发言讲话党团相关教育资源演讲致辞总结范文报告述职综合论文法律论文本站留言本站地图 | |
|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房地产权属登记购房后应及时办理 | |||||
| 更新时间:2007-5-2 | |||||
问:本人已经购买了商品房,但至今未领到产权证书。据我所知,领取产权证书的同时还需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这里我想向您询问一下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有关事宜。 答:所谓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法律规定的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是对拥有房地产的人的权利进行的登记,包括对权利的种类、权利的范围等情况的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可见,我国的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的制度,即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为健全法律、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所有权的法定手续。凡在规定登记范围内的房产,无论属谁所有,都必须按照所有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所在地的房地产机关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所有权证,即产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产权登记后,产权人依法对其房地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能,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或妨碍,否则产权人可依法请求法律上的保护。 那么,房地产权属登记涉及哪些方面呢?一般来说主要有(1)新生的房地产权需要通过登记加以确认和公示,如当事人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成的房屋;(2)当房地产产权发生转移,真实的权利人与名义的权利人出现分离时,起初的权利人需要通过登记取得法律对其权利的确认,并将产权变动的事实通过登记予以公示;(3)当事人就房地产设定权利以及撤销以前设定的权利时,也需要通过登记予以公示;(4)房地产的利害关系人在未具备申请程序上需要的条件时,需要以登记促使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请求权,该利害关系人具有预备登记请求权。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范本 | ||
|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谈工商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舟山市普陀区台门船厂诉舟山市木材公司 海南海事局诉海南银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其 汤晋诉当涂县劳动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 诉当涂县劳动局不发行保护人身权、财产 不服公安局扣押财产及侵犯企业财产权行 汤晋诉当涂县劳动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 湖南省总工会诉长沙市卫生防疫钻 房地 甲醛超标影响健康厦门一住户起诉房地产 |